新华网长春3月16日电 新近出台的《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条件和对象做了严格规定,绝不允许建成人人有份的单位福利房。 办法规定,只有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才可以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500元,取得长春城市户口3年以上,在民政部门已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 据了解,吉林省长春市前几年违规集资建房现象严重。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单位集资建房的名义,变相实施实物分房,而且房屋面积和标准严重超标,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李晓曼表示,今后单位集资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和产权关系等,将严格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执行,凡已享受过福利分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单位集资建房的人员,绝不允许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同时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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