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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以东北人王海波为首的四人犯罪团伙多次在北京、辽宁、河北三地实施盗窃、绑架、抢劫等犯罪行为,近日,这个犯罪团伙的四名成员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审。 被告人王海波、吴超、唐洪平、孙玉嘉均为黑龙江来京人员,更让人吃惊的是,他们均是在1986年之后出生。 从2006年2月开始至2007年5月,被告人王海波单独或者伙同女友孙玉嘉和同学吴超、唐洪平、在天通苑地区实施盗窃17起,窃得各类物品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 在北京作案后,为了躲避侦查,王海波四人准备逃回黑龙江老家。在逃跑的路上,王海波等人为了凑齐路费,在河北、辽宁等地实施抢劫绑架。 2007年3月24日1时许,被告人王海波、吴超、唐洪平、孙玉嘉等人,驾驶盗窃所得的捷达牌轿车跟随王某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内,趁王打电话之机,将王拽入捷达轿车内,用胶带对王捆绑后,抢走财物,又以将王某绑架为由向家属索要人民币1万元。 2007年3月24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海波、吴超、唐洪平、孙玉嘉经预谋后,在辽宁省盘锦市将一路人强行拽至车内,进行殴打抢走各类财物共计人民币7250余元。 2007年3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海波、吴超、唐洪平经预谋并购买砍刀和匕首后,驾驶捷达车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将一路人拽入车内,持刀威胁,抢走价值人民币860余元的财物。 被告人王海波、吴超、唐洪平、孙玉嘉预谋抢劫后,于2007年3月26日22时许,驾驶盗窃所得的捷达牌轿车至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地区,将一男子绑架至河北省承德市,途中索要人民币50万元。后从该男子信用卡中取款共计人民币94000元。 公诉机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波、吴超、唐洪平、孙玉嘉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及胁迫的手段,多次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海波、吴超刑事责任,以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孙玉嘉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王海波承认所有的案件全是由他策划,其他三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也没有异议。 昌平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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