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业主王先生向塘沽区物业办反映,2007年九月份因新家装修,他向所在小区物业交纳了2000元装修押金。十一月份,装修完毕后的房子经过物业公司的验收没有出现问题,但是当王先生向物业索要装修押金时,物业公司以财政没钱为由加以拖延,直至装修结束后三个月仍未退还。经过区物业办的协调,物业公司退还了王先生押金并且道歉。
目前当业主进行装修时,很多物业管理企业都会收取一定的装修押金,一些业主对此存有疑义。塘沽区物业办的工作人员表示,关于装修是否收取装修押金问题,一方面,国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装修过程中存在着较大安全隐患,私拆承重墙、阻塞下水管道、施工扰民以及装修人员随意出入造成的治安混乱都可能对小区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用电梯运水泥、沙子也容易对公共部位造成磨损。物业管理企业在此过程中确实要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管理和约束。因此,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一定的装修押金是合理的。如果业主在装修过程中违反规定,给小区其他业主造成损失,该业主应当予以赔偿,如果装修后经物业管理企业验收没有问题,物业应当及时退还已收取的装修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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