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市政管委获悉,《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将从4月8日起实施,该规范要求城市主干道两侧的电子显示屏不得播活动画面。 《规范》要求,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主要设置在城市公共广场或者步行街的适当位置。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封闭广场和步行街除外)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不得播放活动画面,原则上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应当大于等于15秒,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 另外,在户外广告和标语宣传品禁设区、高速公路两侧以及城市道路(步行街除外)以外50米范围内、路口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户外电子显示屏不得朝向道路来车方向,不能妨碍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车安全;户外电子显示屏不能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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