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网上发牢骚被开除 记者韩适南黄鸣 实习生刘文俊张月 本报济南3月21日讯近日,枣庄市薛城区一公司员工在网上发帖抱怨自己所受待遇不公。发帖后没几天,有知情人爆料称,该员工已被其所在公司开除。 3月12日凌晨,一署名为“海化强人”的网友在大众网鲁南论坛发表了一篇题为《薛城焦化厂(海化煤业)的一封信》的文章。“海化强人”对山东海化煤业化工有限公司一批大专以上学历的学生岗位分配表示不满,并对公司两人进行指名道姓的指责。该帖抱怨说:“可就在刚一分到车间时,有的分得挺好,有的却大失所望。当然,那个姓×的也收了不少的好处,他只要钱不要东西……” 在“海化强人”发表该帖后,3月14日、15日两天,接连有人发帖,对“海化强人”的帖子进行反击。 16日14时许,事情出现转折。“海化强人”在同一论坛连续发表了《对不起“薛城焦化”,我向你们道歉》和《对不起——我错了》两篇内容一致的文章。在文中,“海化强人”表示,12日的帖子是其在不了解事实真相、内心不平衡和喝完酒的情况下写的,“海化强人”承认自己的说法没有事实根据,均系伪造。 17日,一署名为“这次应该行了吧”的帖子出现在论坛内。该帖称:“经公安部门调查:炼焦车间员工郑永于2008年3月12日、13日,先后两次在网络上发帖对我公司的个别中层干部及公司散布谣言,进行污辱诽谤……郑永现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决定与郑永解除劳动合同。” 该帖立刻引发了网上大讨论。截至记者发稿时止,该帖点击率接近两万次,回复帖近600篇。其中一篇回帖称,“海化强人”于2003年7月毕业于某学院体育教育专业,其父亲为海化员工。本月,海化根据国家产业调整、环保等政策,将200余名员工分流到公司内各单位不同岗位,“海化强人”被分流到现炼焦车间。因其心存不满,故在网上发表此类议论,最终被排除在公司团队之外。 3月21日下午,记者联系到郑永。郑永承认他就是“海化强人”。郑永告诉记者,16日下午,他得知自己被开除。17日,郑永的父母正式收到公司的开除文件。郑永承认网上有关他本人毕业于体育教育专业等说法属实。当记者向郑永求证事情具体经过时,郑永回答:“现在不方便说。” 公司开除员工对不对要看辞退程序是否合法 本报记者韩适南 员工网上发帖抱怨自己所受待遇不公,旋即被公司开除。公司此举是否合法?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刘怀勇律师。 刘怀勇说,该员工在网络上指名道姓地对他人进行攻击,这在事实上侵犯了别人的姓名权和名誉权,本身已经违法。如果该员工此举的确对公司造成极坏影响,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可将其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刘怀勇表示,公司这么做违法与否,必须看辞退理由是否充分、辞退程序是否合法。否则,被辞退员工有权索赔。 公司说法:“网络上恶意散布谣言,影响极坏” 本报记者赵慧 3月21日下午,记者来到了位于枣庄市薛城区的山东海化煤业化工有限公司,公司的相关负责同志向记者出示了关于对郑永污辱诽谤他人的处理决定,上面写道:“经公安部门调查:炼焦车间员工郑永于2008年3月12日、13日,先后两次在网络上发帖对我公司的个别中层干部及公司散布谣言,进行污辱诽谤,恶意中伤他人,使他人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在公司和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对公司的社会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该行为性质非常恶劣,郑永现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处理决定中还说,“郑永作为公司一名员工,本应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规定,维护公司利益,有问题应通过正当渠道逐级反映,但该同志视法律和公司制度于不顾,在网络上恶意散布谣言,影响极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鉴于以上事实,为教育本人,警示他人,切实维护公司制度的严肃性,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鲁海化煤化字[2007]61号文件第五章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及对公司所造成的恶劣影响,经公司研究并征得工会同意,决定与郑永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反映问题的渠道很多,可以通过举报箱,也可以找领导,而郑永却通过网上发帖这种方式,这让公司也很为难。 因为发帖一事,当地的很多人都知道了郑永,就连卖菜的菜贩都能大致说出他的住处。在郑永的家里,记者见到了郑永的母亲和妻子,她们说,郑永这几天不在家,对于郑永被开除一事,二人都感觉委屈。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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