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评价度并未降低未获支持 被骂“败家子”诉请赔偿1元 记者程怡通讯员杨克元 晚报讯遭骂“败家子”后,陈女士认为顾大嫂的的骂人行为已伤害了自己的名誉。故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元。由于被骂者的社会评价度并未降低,又由于案件的起因是顾大嫂所引发的。近日,闵行区法院作出了驳回陈女士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的一审判决。 去年10月26日至27日,顾大嫂因有人举报而使其造房未成,从而开始在村里骂人,说了“谁败了其7间房屋,谁打电话谁就是败家子”等话语。陈女士认为顾大嫂含沙射影在骂自己,于是便在第二天到顾大嫂家中质问,而顾大嫂也表示这句话确实是自己所骂的,而且还说明了原因。这次谈话陈女士进行了录音。陈女士认为顾大嫂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顾大嫂实施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后果,要求判决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元。同时,陈女士向法庭提供了录音光盘一张。 顾大嫂辩称,当时房屋造不成,心里不舒服,所以26日下午其确实骂人了,她是心里不开心才骂人的,但没有指名道姓,只是骂那个举报的人。自己一路上都在骂,但并没有经过陈女士家门口。 法院认为,陈女士没有证据证明顾大嫂具体骂人的言语,同时陈女士认为顾大嫂在村里的言语是针对自己,但在庭审中确认当时顾大嫂骂人时并没有指名道姓,只是当陈女士到自己家后,才承认其骂人的对象是陈女士,而当地的公众是无法知晓是在骂谁。因此,陈女士在当地村里的社会评价度并未降低,陈女士也没有证据证明顾大嫂的言语对自己造成了损害及损害程度。法官指出,顾大嫂这种发泄不满的言行肯定是不文明的,也是不妥当的,今后一定要注意。由于案件的起因是顾大嫂引发,故其应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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