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签协议“安抚”家属 21日下午5点,我们再次到达位于会泽县金钟镇西直街下段的福安乐医院。医院大门敞开,正在营业,二楼并不宽敞的大厅里分布着收费处、药房及10余张狭窄的病床,病床上躺满病人。一名男医生正从一个房间里拎出一瓶针水,准备给病人注射。 大厅内标有“证照悬挂处”的蓝色标牌墙面上,并未悬挂任何相关资质证照。“我不知道。”当记者询问医院负责人及办公室在什么位置等问题,所有工作人员的回答都是这句话。 我们顺序找完整栋楼,并未找到一间专门的行政办公室,便站在二楼等候。其间,摄影记者拿出相机拍照。这时,该院副院长丁全珍出现了,丁大声喝斥道:“你们在干什么?我们这里不欢迎,赶快走。” 我们表明身份、说明来意,丁全珍说:“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你们没有任何资格来调查,赶快出去。”很快,医院的医生、护士及几名身份不明的人围上前来。“让他删除刚才拍的照片!”一名男医生叫嚣着,另一名身着黑衣服的中年妇女则凑到丁全珍耳边,示意其暂时不要让记者离开。 据了解,福安乐医院原只是一个街边的小门诊,近两三年才发展成为一家民营性质的县(区)三级乙等综合医院。医院设有中西医结合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药剂科等,法人代表叫杨强。 连续几天出现病人喝药身亡后,福安乐医院与各家家属联络,并与他们签下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平息事态。 在死者王桃翠家,我们看到了这份经双方签字的协议。 “甲方:会泽福安乐医院,负责人:杨强,委托代理人:杨呈竞;乙方:肖金洲……事由:死者王桃翠……于2008年3月16日到会泽福安乐医院就诊,开具两服中药汤剂。2008年3月18日煎服中药汤剂后出现频繁呕吐、腹泻。送待补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死亡,遂引发医患纠纷,经2008年3月19日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00.00)整。二、乙方自甲方给付赔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本次医疗纠纷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要求第三方追究甲方责任……四、甲乙双方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则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贰万元(20000.00)整。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卫生局执一份。” 协议末尾分别有委托代理人杨承竞及死者家属的签字、手印,也有第三方会泽县卫生局业务股的签章及相关人员的签字。 “这完全是和稀泥。即使有卫生局盖章,也不能阻止死者家属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爱国律师分析,协议第二条“乙方自甲方给付赔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本次医疗纠纷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要求第三方追究甲方责任。”完全是无效条款。再者,假如福安乐医院不向死者家属出具相关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杨呈竞与死者家属签订的就只能算作是一纸无效协议。而据死者家属称,他们从未见过福安乐医院委托杨呈竞处理此事的委托书。 县卫生局称正在调查 目前,3名死者曾使用的药方、残留的药渣和煎药、喝药所用的器具都已被相关部门收走检验。 对于直接在调解协议上加盖公章一事,会泽县卫生局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称并不知道具体情况,但他表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这件事,不能接受采访。”而会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则表示,相关检测并未在该局进行。 (本文来源:中新网 作者:朱勋航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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