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疑偷手机跳楼表清白案”宣判
打人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提高青年面对逆境适应能力成当务之急
本报3月17日刊登的“被疑偷手机跳楼表清白”一案昨日宣判,因跳楼受伤并导致伤残的大专学生状告打工酒店赔偿损失。本市和平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4万余元,其中包括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返还原告资料费100元。
从甘肃省农村来津求学的大专学生孙辉(化名)在本市一家酒店打工,负责二楼客人休息区的卫生服务工作。2007年6月25日,孙辉负责的区域有客人丢了手机,孙辉由此被经理询问。因孙辉否认偷手机,几名酒店工作人员数次用脚踢打孙辉,并打孙辉耳光,还将其滞留在保安室一个多小时,要求其承认偷拿了手机。后孙辉承认拿了手机并放在二楼休息区。就在工作人员找手机当中,孙辉从二楼护栏处翻身跳下摔伤。后经鉴定腰部、足部三处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在接到客户投诉后可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被管理者进行查询,在查无结果的情况下应按正常程序报由相关部门备案解决,而无权擅自将原告控制在一定的区间、时间范围内,更无权数次对原告踢打,要求原告承认偷拿手机。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给原告造成精神压力。综合考虑原告当时的年龄(18周岁)、成长经历和环境、工作环境及事发当日被告工作人员行为的侵权程度等因素,可认定被告上述行为与原告跳楼导致身体残疾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侵权行为是被告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基于处理客户投诉而发生的,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承担。由此法院作出了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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