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去年修正,将结婚要件由“仪式婚”改为“登记婚”,并自今年5月23日起施行。台“司法院”指出,新法实施后,公证结婚已无效力,但各法院仍会为有需求的民众提供服务,并要求结婚公证人必须善尽告知义务,提醒当事人到户政机关办理登记,结婚才会生效。
据“中央社”报道,“司法院”指出,为配合这项民法修正,“司法院”已于今年4月24日修正发布“公证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其中以“公证结婚”转型为最重要的变革。由于“民法”关于结婚要件已改采“登记婚”主义,结婚当事人未向户政机关办妥结婚登记前,结婚尚不生效力。
“司法院”表示,“民法”修正后,向来由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结婚”,已无法发生结婚效力,但是过去由公证人所提供的公证结婚仪式,因具有简单隆重的特性,民众往往乐于采用。在“民法”结婚要件变更后,若民众仍有需求,法院及民间公证人当然仍须继续为民众提供相关服务。
“司法院”指出,有鉴于民众仍有公证结婚需求,新修正的公证法施行细则将“公证结婚”转型为“结婚书面公证同时举行结婚仪式”,并要求公证人在主持结婚仪式时,应善尽告知义务,提醒结婚当事人在未向户政机关办妥结婚登记前,结婚尚不生效力,以保障结婚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