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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所承包的鱼池内取土出售,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日前,塘沽区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该男子不服,已上诉至市二中院。
2004年3月,本市塘沽区无业男子董某通过刘某(已死亡)与塘沽区6个村庄签订合同,承包经营由以上6村联合管理的火燎洼340亩鱼池,后董某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对鱼池进行清淤为名大量取土出售,造成农用地216.3亩损坏,所售土款据为己有。据一名证人证实,董某每卖一车土收85元,大约卖了五六千车土,收益50万元左右。2007年8月2日,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链接
《土地管理法》第36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刑法》第342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