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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6日,吴某在缅甸境内一宾馆中与一男子预谋运输毒品。次日,吴某按照对方的吩咐携带毒品前往昆明,再经昆明运往武汉。
当年11月29日,吴某在火车上遇到民警检查。民警在其行李包中查获出一块块可疑物。
后经湖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鉴定,这块可疑物净重338克,但并未检验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成分,其主要成分是磷酸三甲酯,系化工原料。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运输的虽然不是毒品,但是由于其本人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实施了相关的运输行为,只是因为受到他人蒙蔽,本人不知道运输的东西不是毒品。从法理上分析属于运输毒品罪(未遂),吴某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
法院遂判处吴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本文来源:武汉晚报 作者:刘丰舒欢欢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