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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机构9日三读通过修正户籍规定:在子女出生登记姓氏有争议时,由户政事务所抽签决定依父姓或母姓,非婚生子女则依母姓。
据“中央社”报道,该修正案对伪造、变造身份证,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将身份证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者,也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三十万元罚金。
规定首度针对子女姓氏争议及私生子姓氏新增条文,明定在依相关法律未能确定时,婚生子女由申请人于户政事务所抽签决定依父姓或母姓;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记,无依儿童依监护人之姓登记,并由户政事务所主任代立名字。
由于自今年5月23日起岛内婚姻改为登记制,户籍规定也写明户政事务所为结婚或离婚登记法定机关,并得向户政事务所申请结婚或离婚登记书做为婚姻真伪之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