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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来自山东农村,于1996年9月到天津港打工,一直从事煤炭装卸工作。2005年7月,我与安徽芦江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现场管理归天津市益港劳务公司管理二部领导,工作地点未变。不幸的是,我在2007年3月1日晚上上夜班时出了车祸,造成左小腿“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于2007年4月2日出院。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为:肇事方现场逃逸,未采取急救措施,承担全部责任。经多次与肇事方协商赔偿问题未果,事情就一直拖了下来。2007年4月末,当我正准备与肇事方打官司时,我单位领导再次与我针对该问题进行协商,他许诺肇事方赔偿13000元,单位照常开工资,一直到我康复为止。我相信了他的话,到天津港交警队签了字。但是等5月发工资时我才发现,三、四月工资加在一起只有2200多元,与别人相差甚远。为此事我和领导争吵半天,也没什么结果。2007年5月25日,领导又告诉我说6月份工资不给开了,让我办退休手续。后来经多次打电话向领导哀求,总算还继续给工资,只是每月比别人少100-200元。到了7月末,单位说合同期到了,工资停发,让我退休,而且不认同我的情况属于工伤。这时,我的腿还离不了拐杖,康复期间需要复查、吃药,还有两次手术。我家里生活比较困难,现在我又没有了经济来源,日子怎么过下去?于是我开始为“判定是否属于工伤”一事四处奔走。塘沽区劳动局在2007年9月给我认定工伤,在2007年11月给我作出“停工留薪期延长”鉴定,延长期为四个月。可至今单位也没有给我工资。我不知道我这事该怎么办?
张子明
附记:
天津市塘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农民工信访问题作出回复:1、该农民工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13000元;2、该农民工现正处于停工留薪期(截至2008年5月27日),我局已责令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3、该农民工当需二次手术,术后才能鉴定伤残等级,故现在不能结算其相关待遇;4、上述情况已反馈给其本人,本人表示理解、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