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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民、法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于5月30日起施行。
按照该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等内容。
按照该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