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06年3月3日晚7时许,朱某、李某2人一同到襄樊市区某饭馆吃饭。期间,又打电话邀约朋友张某、杜某等4人来作陪。酒席上,朱某、李某二人交杯换盏,猜拳行令,张某、杜某等人在旁边作陪,不停地劝酒。几人喝了1斤多白酒,还有几瓶啤酒。酒过三巡,李某已呈醉态,手脚瘫软不能站立,刚叫来的一瓶酒也失手摔在地上。李某当时昏爬在桌上,小便失禁。次日,喝得醉醺醺的李某被送回招待所后休息时猝死。
经法医鉴定,李某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事后,李某的家人以朱某等人劝酒过量为由,将朱某等人告上法院,要求索赔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1万余元。
5人未履行救护义务庭审时,朱某等5人承认与李某一起喝酒属实,但皆称其死亡与自己无关,不同意赔付。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等人明知李某醉酒,又劝他再去饮酒,明知严重醉酒会致人损害的后果,却未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致使李某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5人未履行救护义务,对李某之死亦负有责任。
去年8月,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5名“酒友”有过错为由,判其共赔偿死者家属5.6万余元。5名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成年公民饮酒,也不禁止多人共饮。至于劝酒是否构成侵权,要看劝酒的具体情节。如果是非强制、礼节性劝饮,被敬酒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就既不为法律所禁止,也为传统和风俗民情所接受,一般不宜界定为侵权行为。
但以下4种情形,酒友应该担责: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 (本文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谭经田唐业继王洪张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