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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童在村里扬水站一带玩耍时,意外碰到一根垂在半空的高压电线,当场被电击伤,致左手9级伤残。事发后,男童将村委会及修建该扬水站的供电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损失。两审之后,市二中院判决被告村委会承担80%责任,赔偿男童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7万余元。被告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
2006年10月15日下午,家住本市宁河县的9岁男孩丁丁与小朋友在村东侧一扬水站附近追逐玩耍。当丁丁从周围空地跑上扬水站围墙上方,径直走到变压器围墙上方时,意外碰到一根垂在半空的高压电线,当即从1米高的围墙上跌落到电力变压器台墩上,双臂及背部被电严重击伤。相关部门鉴定后,认定丁丁左手操作致残程度构成9级伤残。后经查得知,事发扬水站系于1973年由丁丁所在村的村委会出资,某供电公司建成的。
诉讼中,法院查明,1995年9月,被告村委会与供电公司为规范扬水站供用电情况,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供电公司为供电方,村委会为用电方,同时约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2006年4月25日,被告供电公司曾向被告村委会发出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要求村委会对用电设施中的高压线、保险、电表箱等进行全面整改,但该村委会一直没有采取措施。
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在玩耍时自己走上变压器围墙触高压电线致残,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年仅9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二被告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高压触电损害民事赔偿案件的责任由产权人承担。本案中,发生事故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为被告村委会,事发时扬水站未运行,但用电分离装置未及时断开,且被告村委会的设备管理人员脱离岗位,对尚未成年的丁丁进入危险场所玩耍未能发现及制止,由此被告村委会应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丁丁触电点不在被告供电公司维护管理责任范围内,且该公司在供电中没有过错,故被告供电公司对该起事故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