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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0岁的李某没有正式工作,整天闲逛的他挖空心思四处寻刺激找乐子。
2007年11月30日20时许,李某晚饭后来到天津天泰路一处平房,将小院外围墙上的油毡点燃,很快火被人扑灭。李某随即又将附近一处住户煤池子上的塑料布点燃后离去。随后,他又窜至附近其他地点,连续放火6次,好在几次火情或因火势不大或因发现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李某在又一次放火时遇到了熟人并引起这个人的怀疑。此人将这一情况告诉了李某的母亲,李某很快被母亲喊回家询问。获知事情真相后,李母将李某反锁在屋里,自己主动到派出所报案。随后,她又将李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鉴于他主动投案且认罪态度较好,犯罪主观故意只是为取乐而无其他恶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