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两次于酒后在居民楼内及停放户外的汽车上放火,致居民财物及电力、通讯等设施受损。日前,河东区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9年。宣判后,该男子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
家住本市河东区的男青年肖某原系某单位司机。2006年12月23日凌晨3时许,肖某酒后骑摩托车路过河东区中山门一存车场时,借着酒劲下车拾起砖头,将一辆绿色金龙大客车和一辆蓝色太湖大客车的玻璃砸碎,并用打火机点燃废报纸扔进车内,致车被烧损。随后,肖某又来到河东区的一处楼群内,分别将5个楼门一楼楼道内的杂物点燃致楼道起火,造成部分居民受伤、财产受损,且电力、通讯、有线电视设施受损。其间,肖某还用打火机点燃了停放在楼群里的一辆银色捷达轿车的后备箱,造成该车损坏。
2007年1月6日凌晨2时许,肖某再次于酒后来到河东区一居民楼楼道内,用打火机将停放在楼道内的两辆自行车点燃,并在该楼群另外三楼门处,分别用打火机将楼道内的杂物点燃,造成部分居民财产及电力设施受到损失。后公安机关将肖某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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