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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政通〔2008〕3号
根据《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天津市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实施方案》,为确保天津市顺利通过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复查,区政府决定在大港城区范围内开展公共用水非节水型器具更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由大港区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公共用水非节水型器具的更换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凡坐落于大港城区范围(含大港油田、官港地区)的公共用水单位,必须按要求于2008年6月15日前完成非节水型器具的更换工作;
三、对此项工作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已下发了《公告》,对在规定时限内,不按《公告》内容执行的,将责成区政府执法部门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二ΟΟ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