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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如鱼在水,冷暖自知",受灾群众是灾区的主人,是脚下热土生于斯长于斯的居民,经历过大悲恸,有过极端体验,因此更有发言权。充分尊重灾区群众的意愿,是一种体恤。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8日签署第526号国务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定该条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6月10日人民日报)
在灾区重建已经纳入议事日程之际,在举全国之力投入灾区重建的现实语境下,这一被称为"我国首个专门针对一个地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条例"的颁发与施行,其深意自不待言。审视灾区恢复重建条例,可发现亮点颇多,随处采撷,触目皆是,比如,该条例释放了浓浓的人性化色彩。
人性化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灾区群众的心理重视。条例规定,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具体组织实施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众所周知,灾区群众心理疾患之严重,连心理专家都黯然神伤、措手不及,一定程度上说,应妥善抚慰灾区群众的受伤心灵,精神重建比家园重建更重要更迫切,也更需要国家投入心力,因此,将灾区群众心理问题纳入条例内容,是一种温情。
一是对灾区群众的尊重。条例规定,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上开设《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建言献策》专栏征求公众意见时,已有论者建言,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充分听取受灾群众意见。之所以如此,这不仅为了规划科学,还体现了一种尊重,所谓"如鱼在水,冷暖自知",受灾群众是灾区的主人,是脚下热土生于斯长于斯的居民,经历过大悲恸,有过极端体验,因此更有发言权。充分尊重灾区群众的意愿,是一种体恤。
此外,该条例还有诸多亮点,比如,对社会力量的尊重与肯定。灾后恢复重建的六大原则第二条即是,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条例还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所有这些,释放的信号很明显,国家对灾区重建不会大包大揽,对社会力量持宽容和欢迎态度。事实上,尽管国家财力充裕,国家也不宜大包大揽,利用一定的社会力量不仅可以节省国家财力,还有利于公众监督,有利于社会力量的成熟。
当然,在林林总总的细节中,该条例有三点最值得关注。其一、学校、医院等设施抗震设防应有"特殊要求。条例规定,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不管这是痛定思痛还是亡羊补牢,乃至未雨绸缪,这一规定都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浏览近日媒体,我们看到,北京市规划委将对全市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的质量进行专项检查。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6月9日下发通知,要求做好全国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工作。早在此前,昆明市教育系统邀请建设部门专业人士,合力对校舍建筑质量进行大检查,杜绝"豆腐渣"工程。还有一则地震发生前报道的消息,据新华社上海3月13日电,调查显示,上海市场销售和在建工程使用的钢筋抽查合格率不到50%。其中,在建工程使用的钢筋质量问题尤为严重。面对如此景况,无论从哪一个角度而言,加大公共服务设施的抗震要求,都大有必要。
其二、毁损严重设施如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条例规定,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想必让人寄望甚深,如何深入调查,回应民意,不妨静观之。
其三、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管理。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关于救灾款物的监督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热点,此前,慈善机构纷纷发出自律承诺,国家审计部门也不辱使命,郑重承诺,如今,随着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颁发和施行,这一约束就具有了法制意义,自然值得欣慰。
一言以蔽之,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颁发和施行,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应是众望所归,彰显了国家对灾区重建的法制化努力,同时,条例的诸多条款所呈现的指向,其实也寄寓了浓烈的民意期待。接下来,如何让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落到实处,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