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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禁毒公判大会,依法对数名贩卖、运输毒品的罪犯进行了公开宣判。
2007年1月至6月间,42岁的吉林省男子周洪勃多次从广州购买大量毒品,运至本市贩卖给河北省中年男子陈庆有,陈又将部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同年6月30日,周洪勃从深圳购买毒品后来到本市卖给陈庆有,当周洪勃与陈庆有一起来到河西区友谊路酒吧街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时被抓获。警方当场收缴毒品35.35克,后在陈庆有住处收缴毒品429.25克,从周洪勃包内收缴毒品11.06克。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洪勃、陈庆有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周、陈二人为牟取暴利,共同预谋并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论罪应判处死刑,但考虑二人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贩卖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降低,尚不属于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分子,据此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洪勃、陈庆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7年5月间,河北省中年男子曹建与本市中年女子吕慧芬商定购买毒品贩卖牟利,后携带16万余元到广东省惠州市,购买了甲基苯丙胺495.51克、海洛因109.4克、氯胺酮101.6克,二人携带毒品乘火车返回本市时被当场抓获。市二中院分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曹建、吕慧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曹建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