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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日前成功侦办了一起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犯罪嫌疑人从天津地区直接或间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066.545万元人民币,涉及本市多个区县的数百名群众,地域广、人员多、涉案金额巨大,给广大群众敲响了警钟。
古寺复建产生牟利想法
黑龙江省男子林某,1962年出生,小学文化,黑龙江省A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男,1957年出生,辽宁人,初中文化,哈尔滨市B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4年4月,林某获悉了黑龙江省阿城市将对市内一座古寺进行复建的消息,遂产生在寺后修建一座可容纳数万灵位的灵骨塔,并依靠销售灵位牟利的念头。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林某找到邢某,达成了分工负责以及在社会上向公众进行集资的意向:由林某负责办理复建古寺的相关手续以及项目施工,邢某负责集资活动。随后,邢某通过他人与本市人员李某、刘某、曹某等人取得联系,鼓动她们参与集资,并制定了年息为40%至50%、吸收公众存款超过5万元即有奖励等方案。
自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间,邢某在津设立李某、刘某、曹某三个负责人,下辖彭某、黄某等若干小组长,小组长再各自广泛拉拢人员参与集资。其间,林某、邢某采取用后款还前款的方式维持其揽储行为。2006年1月13日,当邢某再次在天津站某饭店内召集会议时被公安河北分局经侦支队抓获。此后,林某、李某、刘某、曹某以及彭某、黄某等全部犯罪嫌疑人陆续落网。
日前,经市人民法院第二分院判决,林某、邢某、李某、刘某、曹某以及彭某、黄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相关案件呈现多种特点
侦办此案的经侦民警告诉记者,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常常显现出多方面特点:一是以高息、高回报率为诱饵,诱惑力和煽动性强。吸揽存款者无一例外的以高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二是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较强。有的涉嫌犯罪的公司,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为其从事的经济犯罪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有的甚至以金融机构名义或是打着政界人士、知名企业的旗号进行,骗取群众的信任,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三是涉案金额巨大,经济损失严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个案的涉案金额少则上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甚至超过亿元。四是犯罪涉及的地域更为广泛,呈不断蔓延之势,同时受害群众多,成分复杂,社会影响面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传销等案件正从城市扩展至乡村,参与集资的群众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有的案件达到千余人次。群众成分比较复杂,以中青年妇女、下岗职工和农民居多。
增强防范莫信高额回报
从事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往往对先期客户切实兑现高息承诺,从而紧紧地套牢客户,最终受害的只能是那些企望高额回报的投资人。为此,警方告诫群众:不要轻信不法分子的煽动和宣传,非金融机构办理的金融业务和参与高息存款、非法集资的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擅自经营金融业务、乱集资、乱提利率都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广大群众要看清犯罪分子的欺骗伎俩,增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自觉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把闲置资金投资到既安全、利率回报又相对较高的国债等正规金融业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