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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将张女士的信用卡盗走后,在一家烟酒店刷卡消费了1.1万余元。谁来对张女士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呢?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烟酒店经营者因没按相关规定“保存签购单一年”,而被法官判令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被贼刷走一万一
张女士于2005年在一家银行办了一张信用卡,此后张女士经常用此卡办理相关业务和消费。2007年11月21日,张女士的丈夫持该卡外出办理相关业务,在就餐的时候,他身上钱包被盗,而张女士的信用卡正在这个钱包里。
快到下午1点的时候,张女士的手机先后收到两条大额消费信息。于是,她急忙给丈夫打去一个电话,询问信用卡的情况。她的丈夫当时对此尚浑然不知,接到妻子的电话后,才知道信用卡被盗了。在确认自己的卡被盗后,张女士遂向银行挂失。
张女士说,由于挂失程序比较烦琐,过了约10分钟,也就是当日13时04分银行才将信用卡冻结。15时38分,挂失生效。挂失之后,张女士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警方经查,盗卡人于当日12时37分在南开区一家烟酒商店消费了6300元。12时44分,该人又在这家烟酒店消费了5250元。张女士瞬间损失了1.1万余元。此后,小偷一直未能抓获归案。
签购单已“丢失”
日前,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张女士将烟酒商店的经营者以及银行一起告上法庭。她表示,虽然自己未设置信用卡的消费密码,但商店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审查签名的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同时,银行也没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其损失1.1万余元。
庭审中,张女士一方变更了诉讼请求,只要求商店经营者赔偿,放弃对银行主张权利。
在庭审过程中,张女士的代理人陈玲玲为支持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向法庭陈述了公安机关对商店经营者做的调查笔录。该笔录证实,经营者曾陈述,持卡消费时的交易签购单已丢失。该代理人以此证明,经营者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相关交易票据的义务,也没有尽到对签名进行的核对义务。
签购单未能保存经营者负责赔偿
本案主审法官经审理后,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烟酒商店的经营者赔偿张女士经济损失1.1万余元的80%,即人民币9240元。
该法官在阐述判决理由时表示,商店经营者虽主张其在顾客持卡消费时,核实了顾客的签名与信用卡签名的一致性,但根据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POS安装及受理银行卡业务合约的规定,商户对交易签购单及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保存至少1年。经营者未向法庭提交相关原始凭证,故对经营者此项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张女士的损失,其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张女士系信用卡的所有权人,其违反银行的规定,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导致信用卡丢失后被刷卡的后果。因此,张女士自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