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机动车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20日实施
轻微车损事故,“私了”有新规
四情形移车待警 四情形保护现场
从交管局了解到,7月20日起,凡不自行协商处理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交管部门强制撤离交通事故现场并依法处罚交通事故当事人。7月20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规定: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影响道路通行的地方,填写快速处理机动车车损交通事故协议书。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失可自行协商解决。需向各自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派员会同当事人确认事故损失,签署定损协议后协商解决。
二、当事人填写快速处理机动车车损交通事故协议书时,应记录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对方当事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快速处理机动车车损交通事故协议书由交管局、保监局联合监制,免费发放给投保人。投保人也可到各保险公司、交警支、大队处理交通事故部门领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应标划现场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报警并等候交警处理:(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二)车辆无检验合格标志;(三)车辆无保险标志;(四)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一)机动车无号牌;(二)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五、交通事故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情形有:(一)遇有停止信号继续行驶的;(二)驶入对向车道的;(三)驶入单、禁行路的;(四)轧、越中心实线行驶的;(五)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特种车辆的;(六)与对面驶来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七)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八)车辆未停稳溜车的;(九)非专用车道车辆驶入专用车道的;(十)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的;(十一)未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的;(十二)未按规定开关车门的;(十三)倒车未注意后方安全的;(十四)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机动车的;(十五)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调头机动车的;(十六)超越前方正在超车机动车的;(十七)装载货物散落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十八)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十九)有障碍一方未让无障碍一方先行的;(二十)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道车辆行驶的;(二十一)无信号控制路口未让右侧来车先行的;(二十二)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车辆先行的;(二十三)右转弯车辆未让对向左转弯车辆先行的;(二十四)左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二十五)进入环形岛未让已在环形岛内车辆先行的;(二十六)驶入快速路未让已在快速路行驶车辆先行的;(二十七)从匝道驶入行驶车道影响该车道车辆行驶的;(二十八)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道内车辆先行的;(二十九)未按规定转弯的;(三十)在禁止调头、左转弯地点调头的;(三十一)公交车进出站未保障安全的;(三十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从右侧超车的。
六、一方当事人未保障通行安全,碰撞具有第五条二十一项至三十二项行为车辆的,双方当事人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交管部门提示说,当事人不按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规定撤离现场,交警赶赴现场处置后,依法对当事人交通违法实施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对拒不撤离的,予以强制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