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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事故“私了”有“法”可依
四情形移车待警 四情形保护现场 32种情形负主责 12种情形负同责
从交管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减少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堵塞,本市《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7月20日起实施,凡发生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不按该《办法》处理的,交管部门将强制清理交通事故现场并依法处罚交通事故当事人。
“快处中心”各分中心地址、电话
捷丰分中心河西区解放南路491号(珠江道跨线桥下) 88240812
丰源分中心河东区十一经路58号(立交桥下) 24146666
顺安分中心河东区卫国道171号(益寿里检测站内) 24556555
捷通分中心南开区青年路62号(长虹公园东门南侧) 27596088
金晟新分中心河西区马场道335号(工业展览馆院内) 28319292
天华分中心河北区建昌道73号 89767676
鑫兴分中心红桥区西青道154号(密云路立交桥下) 27713456
景泰分中心塘沽区金江路1551号 25218986
适用2000元以内事故
《办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影响道路通行的地方,填写《快速处理机动车车损交通事故协议书》,自行协商解决。需向各自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派员会同当事人确认事故损失,签署定损协议后协商解决。
协议书免费发放
据了解,《快速处理机动车车损交通事故协议书》由交管局、保监局联合监制,免费发放给投保人。投保人可到各保险公司及交警支、大队处理交通事故部门领取,也可从天津智能交通网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网站自行下载。
四种情形移车待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应标划现场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报警并等候交警处理:1.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2.车辆无检验合格标志;3.车辆无保险标志;4.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
四种情形保护现场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1.机动车无号牌;2.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32种情形负全责
交通事故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情形有:1.遇有停止信号继续行驶的;2.驶入对向车道的;3.驶入单、禁行路的;4.轧、越中心实线行驶的;5.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特种车辆的;6.与对面驶来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7.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的;8.车辆未停稳溜车的;9.非专用车道车辆驶入专用车道的;10.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的;11.未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的;12.未按规定开关车门的;13.倒车未注意后方安全的;14.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机动车的;15.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机动车的;16.超越前方正在超车机动车的;17.装载货物散落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18.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19.有障碍一方未让无障碍一方先行的;20.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道车辆行驶的;21.无信号控制路口未让右侧来车先行的;22.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车辆先行的;23.右转弯车辆未让对向左转弯车辆先行的;24.左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25.进入环形岛未让已在环形岛内车辆先行的;26.驶入快速路未让已在快速路行驶车辆先行的;27.从匝道驶入行驶车道影响该车道车辆行驶的;28.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道内车辆先行的;29.未按规定转弯的;30.在禁止掉头、左转弯地点掉头的;31.公交车进出站未保障安全的;32.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从右侧超车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未保障通行安全,碰撞具有上述第21项至32项行为车辆的,双方当事人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