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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家中失火后,房屋窗户在救火过程中坠落,将楼下停放的一辆汽车砸损。该居民当晚即与车主协议约定按原价赔偿购车款,此后,该居民却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拒绝履行,双方由此成讼。河西区法院经审理,一审认定双方所签协议有效,判令被告居民赔偿车主购车经济损失及修车款6.9万余元,该辆汽车归该被告所有。
去年12月4日19:30,苏某在其承租的位于(天津)河西区某大厦的房间内做饭时,不慎引起火灾。救火过程中,房屋的窗户被砸破,窗户落下时将郑某停在大厦下面的新威志汽车砸损。当晚,郑某即与苏某在该大厦物业办公室就赔偿事宜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苏某按原价赔付车主郑某所有购车款项。据郑某称,随后,郑某两次找苏某要求履行协议,均未果。郑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苏某履行赔偿协议并赔偿其修车款3500元。
法庭上,被告苏某辩称,上述协议显失公平,该起意外事件损坏的是汽车的玻璃等处,协议写的却是赔偿一辆汽车,所以该协议应为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郑某与被告苏某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苏某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即按购车原价赔付郑某所有购车款项。经计算,购车款项包括购车款、完税款、保险费、车船使用税、前挡膜共计6.7万余元。郑某获得补偿后,应当将车辆交付苏某。因苏某在双方约定的15日内,没有给付郑某车辆赔偿款,郑某为减少损失,将受损车辆进行修复,发生费用应由苏某承担。原告主张修车费3500元,经双方协商为2500元,法院照准。据此,法院判决苏某赔偿郑某购车经济损失6.7万余元,同时给付郑某修车款2500元。郑某所有的汽车归苏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