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撞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后,撞人者才知事故双方系同等责任,遂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起诉撤销原协议——这份赔偿协议怎不能撤销?
一男子驾车撞死他人后,自愿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对方各项损失12万余元。然而在他给付赔款后,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却显示,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该男子由此认为协议构成重大误解,遂将死者家属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赔偿协议。两审之后,男子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签完协议又要毁约
去年9月26日17时许,卢某驾驶私家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与由北向南跑过道路的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数日后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0月8日,卢某与徐某的父母在交警队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卢某赔偿徐某父母医药费1.5万元、丧葬费1万元、死亡赔偿金10万元,事故一次性了结,双方签字后生效。后卢某将赔偿款全部支付给徐某父母。2006年10月15日,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卢某与徐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得知该结论后,卢某顿感后悔,认为自己无故多赔了一半的费用,于是以赔偿协议构成重大误解为由,将徐某父母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上述协议。两审之后法院认为,卢某订立协议的行为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应受法律保护。卢某主张的重大误解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认定。据此,判决驳回了卢某的诉讼请求。
并非有误解就能撤销
本案原告提出了重大误解这一法律概念,对此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齐恩平教授介绍说,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可能对客观事实发生各种各样的误解,并不是所有行为人产生误解的行为,法律都要赋予行为人变更或撤销权,只有在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行使这些权利,获得救济,否则不利于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原告卢某在交警队尚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便与被告方签订了赔偿协议。齐恩平说,原告作为汽车司机,应知晓交通法律规则,也应当知道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可能对自己有利,但其仍然自愿签订对自己不利的赔偿协议,在法律上原告的这种行为应当视为对自己可能利益的放弃行为,是原告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意思自治原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的核心组成部分乃意思表示。意思自治原则在现行法律上的根据,首先是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其次是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由此,如果行为人已经知道自己对相关事务的判断可能出现错误,仍然要坚持实施这一行为,就充分说明行为人对自己利益没有表现出应有的高度注意,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其自愿接受不利的利益变动结果,法律没有必要再赋予其撤销权。综合以上分析,本案原告卢某与被告订立协议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的重大误解,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二审法院不予认定的判决应该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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