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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大额欠款遭拒 出借人状告借款方
没约还款期 也甭想抵赖
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偿还 诉请一审获支持
一男子借与朋友大额款项,在要求偿还时,对方却以并未约定还款时间为由拒绝。双方由此对簿公堂。天津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对借款行为未约定偿还期限的情况下,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偿还,据此,一审判决支持了男子诉求。
本市某公司经理郑某与某科技公司股东严某是朋友关系。据郑某称,2004年2月22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郑某为严某筹集资金,用于严某筹建垃圾综合处理厂。自同年7月至2006年8月,严某以个人名义从郑某处借款577万余元。其间,严某及上述科技公司还共同向郑某借款163万余元。严某所借资金全部用于该科技公司的经营活动。后因严某及该公司拒绝还款,郑某将二者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共同返还借款74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庭上,被告严某及科技公司辩称,二者向原告郑某借款的本金为298万余元,并非740余万元。且郑某与严某签订的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为20年,并没有约定偿还的时间,所以应该20年后还款。另外,根据《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不计息,故二被告没有向郑某支付利息的义务。
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严某分四次向郑某借款计577万余元,严某与被告科技公司分两次向郑某借款163万余元。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从被告严某给原告郑某出具的借条看,严某以个人名义共向郑某借款577万余元,虽然严某认可上述借款用于被告科技公司,但因借贷双方是郑某与严某,故严某应对该笔款项承担还款责任,郑某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双方之间的借款行为应以二被告出具的借条为依据,在双方对借款行为未约定偿还期限的情况下,郑某可随时要求二被告偿还。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严某偿还原告郑某借款577万余元,被告严某和被告科技公司连带偿还郑某借款163万余元,同时二者按相应标准支付相关利息。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
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