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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执行两家公司的纠纷案中,因被执行人存在报告虚假的财产情况,河东法院依照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执结首例欠款案件。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建筑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技术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成讼,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工程公司于2008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安装公司租赁费19万元。
但是工程公司未能如期履行,于是,安装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法院查明:工程公司共在银行开设12个存款账户,在今年的4月初有20余万元的款项进出,但是却不履行还款义务。
于是,法院在4月10日向工程公司发出财产申报通知书,他们不但拒绝向法院报告单位的财务明细,而且仅报告了他们在银行开设的6个存款账户。
执行员依法传唤了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王某也只承认有6个帐户,并否认单位近期的银行款项流动情况。虽经执行员耐心做工作,王某在大量证据面前仍不如实报告。鉴于被执行人报告虚假的财产情况,河东法院依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依法对王某司法拘留15天。慑于法律威严,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执行款交到法院。该案得到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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