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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昆明日报》报道:从2008年3月至7月底,云南先后有507名官员,其中厅级官员13人、县处级官员163人、乡科级官员274人被问责。
从今年3月1日起,云南省委正式施行问责制新规,问责范围包括: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具有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问责对象主要是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官员,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
据悉,新规定中,行政问责的情形规定了10种:主要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在出台“问责办法”的同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也登场亮相,与问责办法合称“四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