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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签名“OK”,就用他人信用卡在烟酒店消费了3600余元。信用卡主人将烟酒店老板告上法院进行索赔后,一审法院判赔2500余元。
市民王红的钱包4月被盗,其中有张信用卡。失窃当天,有人用这张卡在一家烟酒商店消费了3600多元。王红报警后,与办案民警共同到烟酒商店核实,发现消费小票上的签字为“OK”、“杨玉”,明显与王红姓名不同。
王红认为,由于烟酒商店老板孙海没有核查用卡人的身份及签名,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从而造成她的经济损失,所以起诉进行索赔。孙海却表示,现在烟酒店的经营者已不是他,所以王红信用卡丢失并消费与他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孙海由于在用卡人签名与王红姓名明显不符的情况下准许持卡人消费,应当承担责任。而王红对自己的信用卡没有妥善保管被盗用,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烟酒店已经核准注销,但是POS机客户名称没有进行变更,应认定为该POS机的特约商户,对于王红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所以一审判决赔偿王红损失2500余元。(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