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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未按规定进行巡视,一家食品公司的看夜人员在空调室外机失窃后,被公司告上法庭。
2007年9月,安某在某食品公司南开店担任夜间值班工作,食品公司每月给付安某报酬500元。双方签订的值班规定中约定:“值班时间晚上9:00至次日早晨9:00,工作期间应定时对店内、店外进行巡视”。2008年3月的一天夜间,食品公司设置在店外的两台“5匹中央空调室外机被盗”。在此期间,安某一直在店内睡觉。次日早晨,发现空调室外机被盗后,安某向食品公司报告。该公司立即报警,但案件至今未能侦破。
食品公司认为,安某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故起诉要求安某赔偿丢失空调室外机的损失2万元,以及营业额损失5000元。
红桥区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公司雇佣安某看夜,安某在工作时间应当依约巡视。然而在空调室外机丢失的当夜,安某怠于履行职守,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食品公司未能证明损失金额,但该公司受到损失已是既成事实,而安某又同意赔偿食品公司1000元。综合食品公司所受损失与安某失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安某主观过错程度等各种因素,法院对安某赔偿食品公司1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