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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为了帮忙,在购房发票上署了妹妹的名字,但当姐姐卖房时,妹妹却主张房子是她的。为了证明真伪,法院深入姐俩的老家进行调查。最终,一审认定房子的实际出资人是姐姐。
去年4月份,50多岁的山东农妇李萍说,1997年她一次性花41.46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由于姐姐李霞就住在天津,为了女儿来天津上学方便,于是就将购房合同和发票等有关手续交由姐姐保存。李萍说,双方口头商定房屋由姐姐暂时居住。去年3月份,当她到房管局查询房屋信息时才发现,李霞早在两年前已经将房子卖给了别人。于是起诉要求李霞归还卖房款63万元。
法院根据李霞的申请,前往李萍的老家进行调查了解,老家人都证明李萍的家庭收入在中等水平,在天津购房根本不可能。最终,法院认为李霞理应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一审驳回了妹妹李萍的诉讼请求。(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