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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了原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杨秀善的上诉,维持原判。
杨秀善曾任湖南省郴州市地质矿产局党组书记、局长,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在任职期间,杨秀善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吴军(该局司机)共同收受人民币155.4万元、美元1.56万元、港币18万元、澳元8千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91.5551万元。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杨秀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追缴了杨秀善违法所得191.5551万元。
湖南省高院受理该案后,依法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