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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9日经表决,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国外交部副部长何亚非此前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说明时表示,随着政治、经贸关系的发展,中巴两国在司法领域也逐步开展合作。2003年11月3日,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该条约已于2005年10月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领域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中巴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缔结刑事司法协助协定。2007年4月,中国时任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与巴基斯坦外交法律司法和人权高级顾问赛义德·沙里夫丁·皮尔扎达分别代表本国在北京签署了《中巴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中巴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协定的适用范围;拒绝或者推迟协助的理由;司法协助请求的内容;执行请求的方式和规则;交流法律资料;争议的解决;协定生效、修订和终止的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