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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实行的公积金新政还包括与公积金账户利益紧密相关的账户集中封存问题。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办法》也将从9月1日起正式实行,这也是本市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管理方面出台的第一份规范性文件。
所谓集中封存,是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的一种形式。正常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应一直缴存至职工销户时为止,当职工停缴住房公积金,又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时,应将其住房公积金转移至集中封存户,集中封存户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为解决职工未按规定办理集中封存手续,导致不能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等问题,《办法》规定了三项措施:一是职工与单位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和职工本人均可办理集中封存手续;二是单位即将终止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为尚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三是原单位已终止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各市属集团公司、各区县建立的职工托管服务中心,应为尚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办法》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后,原单位于职工在职期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仍然承担补缴等责任;职工重新就业的,职工本人应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从集中封存户转移到新就业单位;已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凭有关资料到原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