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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从9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将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由现行的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职工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变,为40万元。
政策调整后,相比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惠将更加明显。例如职工需办理一笔期限30年,金额60万的住房贷款,如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6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话,月还款额为3302.08元,与政策调整前需办理一笔40万住房公积金和20万元按揭的组合贷款相比,每月还款额可少183.97元,30年共节省利息支出62299.2元。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有新规
近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从9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实行新规定。
为解决职工未按规定办理集中封存手续,导致不能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等问题,办法规定了三项措施:一是职工与单位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和职工本人均可办理集中封存手续;二是单位即将终止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为尚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三是原单位已终止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各市属集团公司、各区县建立的职工托管服务中心,应为尚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办法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后,原单位于职工在职期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仍然承担补缴等责任;职工重新就业的,职工本人应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从集中封存户转移到新就业单位;已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凭有关资料到原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办法实施后,各单位应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与本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人账户进行清理,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集中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