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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本市将在现执行的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按优抚对象类别分别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其中,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由每户每年4200元提高至6000元。
此次调整将提高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和地方生活补助费,以及有工作单位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抚恤金。此外,还将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还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依等级、伤残性质、户口性质等的不同,都有所提高。据了解,今年国家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如高于本市标准的,按国家下达标准补齐差额,如低于本市标准的,则不再调整。该标准自今年1月起执行。
天津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
定期补助金标准(单位:元/月)
原标准 新标准
孤老烈属 非农业 1195 1435
农业 652 782
一般烈属 非农业 948 1138
农业 536 656
孤老病故 非农业 1104 1324
军人家属 农业 619 749
一般病故 非农业 930 1120
军人家属 农业 518 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