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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老总用单位公款为女儿缴纳保险费,同时利用职务便利,以考察、代订机票为名,收受关系单位的贿赂。日前,该老总因犯有贪污罪及受贿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其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市二中院。
今年51岁的郭某于2001年3月至2006年9月担任本市某微电子公司总经理。2003年12月至2007年8月间,郭某同时兼任一家科技公司总经理,负责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全面工作。2006年8月,郭某在女儿大学毕业且已出国留学的情况下,指使上述微电子公司的相关人员以科技公司职工的名义,用本单位公款为其女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06年8月至2007年1月间,郭某共计侵吞公款9900余元为其女投缴保险。2007年2月事情败露后,郭某停止侵吞并退缴了2000余元,其余7000余元尚未归还。
此外,郭某还于2005年11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向承揽科技公司工程的一家绿化公司总经理吴某提出出国旅游的要求。同年11月25日至30日间,郭某在吴某、解某陪同下前往马尔代夫游玩,其个人费用共计1.98万元均由吴某支付。其间,郭某审批支付了吴某公司的有关工程款。2006年12月间,郭某未经审批以病休为借口,因私经上海出境赴美国,还要求与其单位有业务关系的某工贸公司总裁盛某具体安排,盛某为郭某支付了自上海赴美国洛杉矶、拉斯维加斯等地的联程机票款3.3万余元,及其在美国期间的其他费用并在公司报销,郭某对此默然接受。回国后,郭某又利用职务之便,将本人由天津往返上海的机票款3400元以差旅费名义用公款报销。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1年;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