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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起,开发区驰、著名商标企业在市政府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将可再获最高100万元奖励。这是开发区为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创造更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而制定的新政策。
办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凡天津开发区企业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者,在天津市政府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天津开发区管委会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者,天津开发区管委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企业商标权主体应为天津开发区企业所有,且企业纳税地在天津开发区。同时被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按最高标准享受奖励,即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该项奖励按年度集中一次性发放,具体程序由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共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