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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房管部门加紧修改配套文件等准备工作
昨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上午,记者获悉,为确保新《条例》在全市贯彻落实,市国土房管局正在认真进行各项衔接准备工作,修改配套文件。
据悉,此次修订《条例》旨在进一步与《物权法》和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衔接,将市政府下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内容升格为地方性法规,并着力为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供法规依据。
为确保新《条例》12月1日起在全市贯彻落实,市国土房管局正抓紧修改《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3个配套文件、《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4个示范文本、《天津市业主会备案程序》等5个备案程序。同时对市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分级、分批培训,使其真正吃透和把握新《条例》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