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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1月1日起,本市将依照新制定的《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对粮、油、肉、蛋、菜、成品油等重要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监测。
纳入价格监测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包括:粮、油、肉、蛋、菜等农副产品;钢材、有色金属等工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成品油、煤炭等重要能源;汽车等机电产品;油脂、油料等主要进出口商品;家用电器等日用工业消费品;医疗、教育等服务;客运、货运等交通运输服务;房屋、土地;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务。
价格监测,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对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和公布等活动。为了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及时,为政府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依据,本市特制定《价格监测管理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将通过政务网站或公共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测信息,但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