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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9:30,开发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并当庭宣判,这是自建院以来,开发区法院审结的第一起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河北省的王明(化名)借用河北省大地(化名)公司的营业执照,在199 9年承包了一项工程,并同意由孙某承包部分工程。同年10月底孙某完成了施工内容,并交付使用。在孙某施工期间,王明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8万元未付。因催讨无果,孙某将他诉至法院。法院终审判决王明给付孙某劳动报酬款8万元。2004年7月,开发区法院向王明发出执行令,责令履行生效判决。但是王明提出,他除了现居住地房屋及家具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大地公司在一起破产还债程序中申报了158.9万元的债权,并将该债权转让给他。王明承诺:破产程序兑现的债权将一次性先行给付孙某。去年2月1日,王明分配到79万余元,但他将钱全提走后,并没通知法院,更没兑现当年在执行笔录中的相应承诺。
开发区法院多次传唤王明未果,于是在同年11月15日对王明的账户进行了查封,同时裁定扣划王明银行存款2万余元,依法发还孙某。随后,法院又向王明发出传票,但是由于他隐匿财产,避而不见,致使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后王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承办法官宋增义认为,王明对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本有充裕的能力执行,但却采用隐匿、转移的方法逃避执行,无视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的法律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鉴于他在案件审理期间已自愿认罪,并在子女的协助下主动承诺将全额交付涉案执行款,得到了孙某的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王明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宣判后,王明的子女当场将6万余元现金交付给孙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