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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业男青年冒用他人名义,通过签订证券投资借款协议,骗取100万元巨款,后投案自首。本市和平区法院日前经审理,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去年12月26日,家住本市河东区的24岁无业男子张某冒用“李殿梅”的名义,与宋某签订证券投资借款协议,并持伪造的“李殿梅”的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转天,宋某依照协议约定,将100万元打入了张某提供的“李殿梅”的银行账户内。同月28日,张某便将100万元从账户中全部取走,后逃逸。今年2月6日,张某向警方投案自首。所骗取的赃款后被全部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冒名签订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并退交了全部赃款,相应减轻了社会危害后果,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