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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即将公布 中止劳动关系又有详细规定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重要配套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即将对外公布。今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此次《条例》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作了规定。
1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是《劳动合同法》中最被资方关注的内容,多被解读为资方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此,征求意见稿列出了14种情形,表明用人单位可在相关情形下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这14种情形,本身并没有超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畴,只是对原有条文规定的一种梳理。
同时,针对劳方提出的意见,条例通过稿增加了一个条款,规定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这13种情形亦来自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等。“增加这个条款,是为从形式上达到平衡”,劳动保障方面的专家解释说。
派遣劳动者工作满两年后可以“转正”关于劳务派遣的问题一直引人关注。《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同一被派遣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两年的,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据介绍,增加这个条款,意义在于限制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方式,避免其将长期合同短期化。
此外,在法律责任一块,《条例》增加了一些明确的标准。对于违反规定不制定职工名单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将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象这种情形,劳动合同无须签,没有一条是保护劳动者的"又回到从前"
呜呜呜....我都干了两年多了,还有干了快5年的!为我们伸冤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