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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从广东茂名运往北京的奥运物资,在抵达天津港后,因船方和货方对滞期费争执不下,船方扣留了全部2000吨润滑油,天津海事法院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特有规定,及时下达海事强制令,立即卸下货物,确保货物安全运抵北京。之后,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船方连同因扣留货物发生的10多天延滞船舶运营损失及等待靠泊损失,一并提出3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昨日,天津海事法院作出判决,货方赔偿滞期费损失20余万元。
本次案件的审理,天津海事法院发挥了海事诉讼的独特性。此案,如果任由当事人留置货物,待到诉讼程序完结再释放货物,可能影响北京奥运会诸多环节的正常运行,损失不可估量。而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先行强制放货,之后再在实体审理中彻底解决纠纷,达到了最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