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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网上看到一条消息,安徽省宣城市中级法院对合肥市分管城市经济工作的副书记许道明和合肥市商务局局长江黎夫妇公开宣判:许道明因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黎以同样罪名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6年,许道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3起,而其中最大的一笔受贿数额高达100万元。另外有人民币80.51463万元、港币2.998万元、英镑1.6万元、美金5.220336万元、日元11.4031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调查中,为了把“无法说明”来源的巨额家庭财产“说明白”,许道明和江黎大曝出了官场的“潜规则”,道出了收受购物卡,“计划生育奖”等名目的奖励,参加和出席各种活动敛财,外出公干时单位另发补贴,逢年过节几乎每个部门都给钱等聚财之道。这个“潜规则”毁掉了那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党纪国法意识淡薄,贪心较重的领导干部。
这个案例使我联想到,今年8月25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审议中,对执行了20年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惩罚标准作了调整,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为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加入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当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然而,近几年的办案过程中又出现一种怪现象,腐败分子大多数得了“健忘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元的巨额财产,一句“记不清楚了”便可能统统打包,去接受“最多5年有期徒刑”制裁。社会上也出现了对这一惩罚标准的争议,如此一来,该罪名不仅难以发挥惩治腐败行为的作用,而且有可能成为腐败分子逃脱贪污、受贿罪处罚的“救生圈”和“护身符”。全国人大做出对执行了20年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惩罚标准作了调整,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的修法决定,加大了惩治腐败的力度,顺应了民意。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加重处罚,让贪官从一开始就想到后果。(木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