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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来自重庆、贵州等地的抢劫、盗窃团伙,先后在本市和河北省等地17次深夜洗劫商店和工厂,抢劫了63万余元的财物。由于被告人隐瞒了一次罪行,法院开始以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处该案首犯死缓。但在案件审理期间,同案被告人将首犯的一起“漏罪”检举出来。近日,本市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判处该案首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劫匪原是内鬼
张某一伙第一次实施抢劫是在2005年10月28日。这天凌晨,这伙不法之徒窜至本市大港区赵连庄镇的一个饭店,抢劫这家饭店经营者刘某夫妇人民币800元和手机等物。
同年12月6日,张某、董某等多人,租乘一辆出租车,窜至静海县一家金属制品厂。他们蒙面持刀,破门而入,将值班人员捆绑起来。他们撬开屋内的保险柜后,将现金4万余元和一部手机抢走。
案件侦破后,值班人员才知道,原来蒙面作案的一名匪徒是曾经在厂内打工的外地男子董某。2004年,他曾在该厂打工8个多月。
一次抢劫10余万
有几次,张某等人一次就能抢劫10万余元的现金和财物。2006年1月30日凌晨,张某等人驾驶汽车窜至河北省霸州市的一个批发部。很快,张某等人就将经营者的手脚捆住。之后,他们抢走现金9.3万余元,价值6300余元的黄金饰品和价值1.9万余元的香烟。
2006年2月5日,在静海县一家通讯营业部,张某等人抢得现金15万余元和价值7万余元的66部手机,以及大量手机卡和充值卡。
改判死刑
去年,法院以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获刑。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此后,中级法院依法报送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在高院审理该案期间,有关方面根据同案被告人检举的线索又发现,张某等人于2006年2月1日在河北省青县一家超市实施抢劫犯罪一次。
最后确认,张某等10人伙同他人“转战”天津静海县、大港区,河北省黄骅市、霸州市、青县等地,实施抢劫作案17起,抢劫财物总价值63万余元。此外,他们还实施盗窃一次,盗窃财物总价值2.9万余元。鉴于存在漏罪,市高院将案件发回中级法院重审。检察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再次对张某等人提起公诉。
中级法院经审理后,判处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检举同案人员其他罪行的被告人则被法院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