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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在肇事司机无力赔偿时承担相应责任
一女子好心将自家汽车借给朋友使用,不想却惹来了麻烦。朋友驾车将一名行人撞至十级伤残,并由此引起赔偿诉讼。日前,东丽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赔偿伤者2万余元,车主在该司机无力赔偿时,在出借车辆变卖款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11月25日21时15分许,家住本市塘沽区的王某开着从朋友顾某处借来的一辆小客车沿外环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四号桥附近时,突遇路人申某正在横穿中心设有隔离设施的马路,王某还来不及反应,便一下子撞倒了申某,致其颅脑、颅骨、骨盆、颈椎都受到严重损伤。事发后,申某被送往医院,后住院治疗40天,花去医疗费4.1万余元(其中王某付款1万元)。今年5月,经法医鉴定,申某脑脊液耳漏构成十级伤残,脑外伤综合征构成十级伤残。伤病治愈后,申某走上法庭,除起诉肇事车驾驶人王某外,还将该车所有人顾某及相关保险公司一并推上被告席,索要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计7万余元。
对申某所提诉求,被告王某辩称,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所以自己只能按50%的比例赔偿其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顾某则表示,肇事车虽是其所有,但事发时由王某借用,应由事故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与其无关。
经审理,法院另查明,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强制三者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10月9日至2008年10月8日。法院认为,交管部门根据双方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事故中起到的作用,所作出的同等责任的认定客观准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应在5.8万元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王某按照50%的比例负责赔偿。被告顾某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和出借人,按照规定应在出借车辆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