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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遭遇不找零涉嫌违法
消费者放弃找零可能导致商家隐性收入积累
在日常消费中,商家给顾客找钱是理所应当的事,但是,近日,本报热线28201234多次接到市民投诉,称在消费过程中遭遇了不找零的情况。
直击“不找零”镜头
购物乘车常遇“不找零”
镜头一:最初提到找零难的是河北区金田花园的马先生。年初,他在河西区友谊路一家超市购物,按照购物金额,收银员应当找给他两角钱,但是,由于收银台内没有零钞,他自己又没带8角零钱,收银员便从银台处拿出两块薄荷糖当作“零头”,同时,购物小票上也用两块糖的金额抵消了找零。近来,他和友人来到时代奥城附近的一家超市购物,又一次遇到了“以糖兑零”。“我希望对方如数找零,买糖并不是我的本意。”面对手头越来越多的糖块,马先生感到特别不满。
镜头二:同样的问题,住在河西区滨湖大厦的市民李女士也遇到过。前日,她和家人去滨江道逛街购物,傍晚从津乐汇处乘坐一辆银建出租公司的出租车,抵达滨湖大厦时,计价器显示金额是9元7角,当时,出租车司机表示零钱已经用完,没法找零。由于急着下车,李女士就放弃了本应找回的3角钱。李女士表示,打车不找钱的情况,她遇到不止一次了,她感觉,自身的权益被侵犯了。
镜头三:家住河东区万春花园的李女士乘公交车时也遇到了类似问题。前日上午,她从秋实园站乘坐公交车前往小白楼附近,由于没备零钱,她就将一张5元纸币投至投币箱内,本来李女士准备在途中向其他乘客兑换零钱,被驾驶员制止了,同时,多数乘客使用的是公交卡,直到目的地,她都没有兑换到应该找回的零钱。对此,李女士很无奈。
透视“不找零”现象
问题一超市不找零违反消法
针对超市不找零的现象,有律师表示,商家不找零钱属于违法行为。对于“以糖兑零”现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任何商家不能以交换东西的形式来代替找零。找零是消费者的一种权利,也是商家的一种义务。商家用来代替零钱的物品不一定是消费者需要的物品,这种行为类似于强买强卖。
问题二多投币有违等价有偿
根据2004年公交集团实施的《无人售票线路票务工作管理》的相关规定,驾驶人员不能直接从乘客手中接钱,同时,没有自备零钱的乘客在公交车上与其他乘客换零时,驾驶员应该及时制止。对此,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公交公司的理由“只要你乘车就应当遵守不找零钱的规定”,貌似合法实是不平等,因为此做法违背了买卖双方“等价有偿”的原则,未提供相应的服务却多收费,根据消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宣布无效。
问题三定价制度造成找零难
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的物价管理制度一般计算到分,这是由市场经济规律所决定的。物价部门会对每种商品有统一的定价范围,规定各行业或者商家的商品定价在统一定价的范围内浮动,势必会在流通领域产生分币等零币的情况出现。目前,经济增长过快也是导致零钱紧缺的主要原因之一。预计,分币将会逐渐淡出流通领域,那时也许会缓解“不找零”的尴尬局面。
问题四弃权可积累隐性收入
一个消费者不计较多交了几分、几角,可是十个消费者、百个消费者呢?商家从中获取的利润也是可观的,这也可以说是一笔隐性收入。而这些收入却是通过不合理手段,以侵害消费者权益为代价得来的,而且几乎所有不找零钱现象都是以消费者被动接受为前提。
对此,律师表示,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公民的权利可以放弃,但不可以被剥夺。他认为,不索取零钱的情况在乘坐出租车的过程中比较常见,但是,很多乘客都因为多方面的原因自动放弃了索要零钱的权利。“基于法律原则,放弃权利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放弃找零权利的情况一再出现,就有可能造成零钱积少成多,增加服务行业隐性收入。”